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低闪点燃料水上加注作业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天津海事局和各分支海事局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 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应当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
以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单位,以下统称加注作业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 加注船不得同时进行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和低闪点货物燃料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加注趸船的同一储罐不得同时进行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和低闪点货物燃料补给作业。
第七条 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趸船补给低闪点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水上过驳的规定。
第八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持应急脱险通道畅通。
第九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器材。
第十条 加注作业单位在进行首次作业前应当对加注作业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人为因素影响等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后续在该区域加注作业,在船型、作业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不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会同受注船和作业码头(适用时)制定加注作业方案。加注作业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加注作业内容概况、作业点条件、加注设施、作业计划、作业报告与程序、组织指挥与联络、人员资质与职责、锚泊安全措施、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事故预警与应急响应等。
第十一条 加注船的船员除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从事加注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熟悉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并落实相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易于疏散的地点,且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沿海设标航道。
第十四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保存相关记录。
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在餐厅、会议室及值班室等公共场所内张贴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站(船)应变部署表。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发生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险情、事故的,船舶和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计划,充分利用自身应急资源,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加注作业单位在开展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前,应向作业区域所属分支海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二)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港口经营业务备案材料;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加注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设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等;
(四)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槽罐加注车相关资质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等(如适用);
(五)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第十七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保持实际情况与信息报送情况一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属分支海事局递交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第十八条 加注船在进出港口前,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24小时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受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作业前2小时补报;在加注作业完成后2小时内进行确报。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作业双方应当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一)作业前后,作业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填写安全检查表,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的各项要求,并将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二)作业双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识,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三)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畅通,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四)作业期间,受注船、加注船和加注趸船不得并靠无关船舶。
第二十一条 船舶通过槽罐加注车或岸基加注站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应当靠泊具备加注作业条件的码头接受加注服务。开展加注作业前,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和码头方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按照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落实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船舶通过槽罐加注车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作业区域应该布置在码头前沿。
船方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槽罐加注车和作业人员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车船进行供油、加水作业;不得使用船舶进行油污水、生活污水接收作业。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不得进行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
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期间,受注船不得上下乘客。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货物操作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同步作业时,在加注作业前,加注作业单位应当与受注船和作业码头(适用时)共同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同步作业操作手册和应急手册。
对于同类型的同步作业,在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和港口的周边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进行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同步作业应按照《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设置分级管控区域,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结束后,船舶应当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加注数量以及加注作业单位名称;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低闪点燃料加注单,并将低闪点燃料加注单提供给受注船。加注作业单位及船舶应当将低闪点燃料加注单留存三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加注作业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通报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低闪点燃料系指液化天然气、甲醇、液氨船用燃料。
第三十条 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
报送(变更)表
附件
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项目:□新增 □变更 |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电话/传真 | 应急联系人/电话 | |||||||||
报送人 | 联系电话 | 报送日期 | ||||||||
水上低闪点燃料供应资质 | □是 许可证编号: □否 | |||||||||
作业方式 | □船舶作业 □水上加注趸船作业 □槽罐加注车作业 □岸基加注站作业 | |||||||||
燃料类型 | □液化天然气□甲醇□液氨 | |||||||||
作业地点 | ||||||||||
提 交 材 料
| 提交材料目录 | |||||||||
1.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 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港口经营业务备案材料 £ 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如适用) £ | ||||||||||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加注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设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等。 □ | ||||||||||
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槽罐加注车相关资质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等(如适用)。 □ | ||||||||||
4.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 | ||||||||||
船名 (如适用) | 船舶登记号 | 船籍港 | 总吨 | 船长 | 建造时间 | |||||
兹承诺: 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信息报送人签名: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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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构: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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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
2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