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海事局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2.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3.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4.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5.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以下“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执行。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包括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以及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3)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5)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水域通航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6)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7)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8)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当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时适用)。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
否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对海上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5个工作日。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对海上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5个工作日。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过驳作业许可”)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批准的作业水域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