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天津海事局官方网站 | 无障碍 | 手机版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污染危害性货物)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合并办理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污染危害性货物时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货物适运申报单证(货物适运申报通过后取得,货物适运申报提交的材料见下面“补充”)。
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3)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4)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5)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或者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b.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c.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e.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f.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说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本指南“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执行。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 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承诺审批时限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批: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港口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