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海事局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燃油质量承诺书原件;
(4)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6)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7)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
(8)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9)供油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10)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信息的,只需提供船员名单);
(11)保税油加注资质证明(适用于保税油加注作业);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适用)。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
无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