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2026年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2026年,天津海事局法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锚定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和服务保障一体化,持续提升海事执法质效,为现代化一流强局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筑牢坚实法治根基,确保“十五五”法治建设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筑牢思想根基,强化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强化党建引领与业务融合,着力提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第一议题”,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覆盖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开展年终述法和讲授专题法治课工作,严格执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效。
(二)健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制度机制。
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执法监督委员会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完善局两级法制(督察)部门协同联动、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强化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深化区域法治建设工作联动,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交流互鉴,加大法治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与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引领、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决策内容科学、程序正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强化决策执行跟踪评估,全面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水平。
二、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法治建设规范运行
(四)大力推进海事地方立法。
加快《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立法进程,聚焦立法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将共享共治理念融入推进海事地方立法全过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立法协调,形成契合海事监管实际的高质量立法文本,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筑牢法治基础。严控节点进度,高效完成立法调研、草案完善、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高质量依程序提请审议。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立足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实践需求,科学编制年度海事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计划,有序推进制度供给优化。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解读、评估、清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动态更新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确保文件制定程序严谨规范,内容合法有效。
(六)提升履约体系运行效能。
持续优化履约体系,动态修订体系文件,增强覆盖性与符合性。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更新体系内审检查点清单,常态化开展履约体系模拟审核,聚焦成员国履约审核机制和框架、规则要素和标准、语言运用能力、规则熟悉程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闭环整改。加强履约体系培训交流,创新方式方法,总结提炼体系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七)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严格执行《天津海事局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持续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立法联系点申报与动态调整,扩大站点覆盖范围与业务辐射领域。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民意征集、调研论证的桥梁作用,聚焦海事监管服务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促进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升。
三、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促进海事执法规范统一。
深入应用共享共治理念,推动破解海上交通安全领域顽瘴痼疾,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质效提升三年行动,细化2026年具体任务举措。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做到便企利民。落实《海安法》《海环法》贯彻实施沟通协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严格落实《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加大“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减轻处罚”实施力度。常态化运行“法治筑局”典型经验做法征集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九)扎实推进交通强国试点任务。
出台无人机辖区配布标准,研究制定天津辖区自动化机库分布规划图,逐步实现辖区重点水域自主巡航全覆盖。建立智慧立体巡航和无人机运行管理手册,拓展可复制、可推广的共性化、标准化场景应用,推进装备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共用。打造港区CCTV/空中移动智能卡口自动预警—无人机快速响应—船艇精准处置的智能联动监管模式。建设无人机海事执法实训基地,组建专业师资库,打造无人机海事执法精品课堂与应用案例库,提升无人机海事执法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
(十)完善海事信用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信用管理工作要求,确保信用管理规定高效实施。创新思维拓展方法,强化信用结果应用,提升信用管理工作质效。强化信用管理模块运行维护,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海事信用+”实践,联合金融、保险等部门出台守信激励举措,总结推广优质信用管理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和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
(十一)深入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
落实政务服务改革要求,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探索具有天津特色的“一件事”清单。试点开展海事“大政务”改革,推动实现职能配置、流程规范和服务体验的统一。落实海事政务服务审核工作指南,实现海事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持续提升中国海事“总客服”响应及时性和回复准确度,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广应用“一枚印章”管审批。研究制定海事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四、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十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树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并行的工作导向,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持续深化“部门自查、两级督察、联席监督”机制,完善“无感监督”实施指引,提高业务部门职能监督效能,强化监督合力形成。健全“码上回访”“网格监督员”“企业联系点”等工作制度,将社会监督有机嵌入海事监管服务全流程。
(十三)创新执法监督工作模式。
深化智慧海事监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应用,开展远程执法监督,提升监督效率,切实为基层减负。探索智能执法音视频监督系统使用,推动对执法行为全流程在线监控与智能化纠偏。健全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推进日常监督向全覆盖、全天候、精细化、精准化转变。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交叉互检。推动监督执纪一体贯通,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十四)提升执法监督质量效能。
制定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加强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加大执法监督人员业务交流力度,提升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打造高素质执法监督队伍。建立《海事执法风险负面清单》,对执法风险进行辨识、管控、持续改进。优化执法数据采集、分析与报送机制,为监督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的预防、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健全解纷体系,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落实《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法律服务站等作用。深化“海事调解+海事仲裁”解纷机制,强化仲裁规则研究运用和调仲衔接,加大海事仲裁队伍培养,优化实景流动仲裁庭建设,探索开展公益性海事特别仲裁。
(十六)畅通问题建议反馈渠道。
规范开展海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办理反馈人民群众反映的海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测评,精准查找执法工作短板,针对性改进提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企业联系点作用,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规范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标准和文书制作,将调解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配合,深化府院联动机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定期分析通报机制,严控败诉风险,推动诉源治理。
六、强化实施保障,持续夯实法治建设基础
(十八)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科学谋划“九五”普法规划,明确2026年普法工作要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学法用法实效。突出普法重点内容,聚焦普法受众群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阵地)和普法团队建设,加大融媒体宣传力度,推出更多有影响力的普法产品。
(十九)提升履约研究能力水平。
发挥“两委一室”履约研究引领作用,积极承接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检验技术规则》联合技术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国际会议优秀提案评选、中希海事合作文本起草等任务,全面提升参与国际海事事务的能力。更新提案意向清单,锚定国际海事治理重点领域,推动产出高质量履约研究成果。加大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常态化发布履约研究动态,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和业务讲堂,打造履约研究品牌,提升整体质量和研究效果。
(二十)加大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对局两级法制(督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和立法业务骨干培养,有计划组织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做好人才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与履职能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增强争议实质化解能力。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使命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海事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能定位,统筹落实好部、部海事局以及天津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深入履行海事法治建设职责,确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局两级单位要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和公示制度,按时向上级报送、向社会公开。
2026年02月05日 星期四
2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