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 2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港海事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河海事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疆海事局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疆海事局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港海事局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沽口海事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
船员体检是否所有医院都可以?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合格证补差培训?费用如何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海事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三)负责开展港口国监督履约研究工作,承担港口国监督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港口国监督政策、法规和技术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修正) (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
游艇安全航行明白纸
各游艇所有人、驾驶员:为保证游艇航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将游艇安全航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船舶、船员一、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二、游艇操作人员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行业管理,推动构建公平、良好、有序的船员服务行业秩序,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修正)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
政务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各类海事政务办理事项的初审,以及相应证书、证明文书及批准文书的制作工作; (四)根据授权,
科技信息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二)负责拟定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息化项目的专业性审核,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三
船舶监督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口管理局船舶监督工作;(二)负责拟定局船舶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归口管理辖区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四)归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3日 交通运输领域基
检查标准
1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依法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法律依据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
检查标准
1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依法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法律依据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
党组工作部(组织处)
(一)贯彻执行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组织工作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组织工作;(二)负责拟定局组织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助局党组做好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四)负责按规定权限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一级至四
危管防污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船舶载运集装箱安全和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船舶载运集装箱安全和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
停航船舶的安全监管
停航船舶(包括长期锚泊、维修、待报废或季节性停运的船舶)因脱离常规运营状态,易成为安全隐患的“盲区”。本文从停航船舶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停航船舶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和对数字化监管趋势的延伸思考等方面对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阐述。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2018修正)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经津政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经津政令2018年第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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