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海上搜寻救助和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归口管理海上搜寻救助和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指导、协调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三)承担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险情、海上交通事故和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负责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中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五)负责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及时汇总、报送值班工作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负责辖区运行性信息汇总、传递和编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海上搜救和污染应急演习、演练,以及辖区海上搜救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抗大风工作;
(八)归口管理辖区水域巡航和日常破冰工作;
(九)归口管理辖区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辖区VTS系统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评VTS系统的运行效果;
(十)负责辖区船舶保安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
(十一)承担局交通战备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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