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通航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通航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通航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管理工作;
(四)归口管理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引航区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需要申请引航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具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负责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
(七)负责航行警(通)告管理工作;
(八)参与辖区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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