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船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船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船员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辖区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以及引航员发证工作;
(四)负责辖区海员外派业务管理工作;
(五)归口管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管理工作,促进辖区海上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船员权益;
(六)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授权承担辖区船员培训质量体系审核机构的管理职能;负责船员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人员的培训考核;
(十)归口管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工作;
(十一)负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决定;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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