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建装备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基建装备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基建装备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基建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权限负责所属单位装备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报批、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局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五)归口管理局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局内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局消防安全工作;
(六)负责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配置、处置,负责组织局内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承办海事制装、装具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船艇管用养修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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