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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4-09 11:29
信息来源: 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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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类跨河大桥数量逐渐增多。跨越航道桥梁是铁路、公路、水路等通道的咽喉节点,在便捷居民出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桥梁会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增加船舶碰撞的风险。船舶碰撞桥梁事故的发生将直接影响路网畅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引起负面社会舆论。桥梁安全不容忽视,海事部门也重任在肩。

2020年以来,随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的实施,进一步理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桥梁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桥梁安全设施、专用航标的养护、防撞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按照“三年行动”方案要求,2022年天津市港航局会同天津海事局和桥梁业主单位,对海河开启桥、海门大桥、海河大桥等跨航道桥梁划定了桥区水域。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就,但在桥梁建设及桥区水域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规范船舶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依据不足。2021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加了对桥区水域管理的要求,规定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禁止船舶超限通过桥梁,但未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做详细全面的规定,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要求,结合天津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桥区水域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二是当前桥梁安全管理面临诸多困难。天津市桥梁众多,各桥梁的通航尺度不一,部分桥梁需要开启时方可通航。作为北方国际航运枢纽,货船、客船、旅游船、海钓船在桥下往来穿梭,但各跨航道桥梁存在着诸多安全问题,部分桥梁建成年代久远,养管责任不明确,存在防撞装置缺失、助航标志损坏的情况,维修周期较长,无形中给船舶、桥梁以及行人的安全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三是桥梁建设的流程和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战略的确立,公路和铁路桥梁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跨航道桥梁的建设不仅涉及航运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涉及交通、航道、公路、规划、海事等诸多职能机构,相关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明确;四是新业态、新产业的兴起,给桥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要求。随着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和水上赛事活动的兴起,海钓、游艇、水上巴士等小型游乐船艇逐渐增多,这些船艇大多聚集在河道入海处,时常通过桥区水域。针对这些新业态新问题,目前尚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通过规章制度对其予以规范,既是对船艇和桥梁安全的保障,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综上,天津海事局联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天津市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桥梁业主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理顺桥梁建设和后续营运程序,规范船舶在桥区水域的航行行为。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思路。

本《规定》旨在从船舶、桥梁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三个维度,明确各方职责,以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桥梁全寿命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一是突出主体责任。本《规定》明确了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在桥梁建设前期论证阶段、施工期、运行期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是统一监管要求。梳理、汇总天津市桥梁建设、施工、运营阶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桥梁施工期、运行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条款,明确监管要求。

三是实施区别对待。针对桥梁的通航环境,结合通航安全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同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包括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等。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营运”,桥梁建设前期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的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船舶”,主要规定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行为及航行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关于桥梁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生效日期等。


相关政策: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