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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天津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6)6个月内运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及其复印件(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原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年度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