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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天津海事局、东疆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