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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注册验船师注册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拟从事船舶检验的人员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第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16项。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2.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相应类别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3.每个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注册验船师注册(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的船舶检验资质证书或批件;
(4)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注册验船师注册(延续申请)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
(3)聘用单位的船舶检验资质证书或批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注册验船师注册(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
(3)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4)新聘用单位的船舶检验资质证书或批件;
(5)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6)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注册验船师注册(注销申请)
(1)注销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
(3)符合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聘用单位被吊销船舶检验资质证书的:(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七)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的;(八)被依法撤销注册的;(九)受到刑事处罚的;(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注销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