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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天津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我国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公约》加入书,《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为有效履行《公约》,经研究,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签发和检查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证书》签发和监督检查的工作。《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公约》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公约》将对我国适用。为方便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将签发《证书》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发《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证书》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实施。
二、《证书》依申请免费签发。
三、申请《证书》的中国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证明。
四、《证书》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证书》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六、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证书》模板(上海海事局制作)后,立即分发到与办理船舶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同层级的海事管理机构。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 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 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