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展期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证书展期情况说明及客观证据。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提交1份即可。
是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全国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