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海事局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海上险情,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以及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1.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否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 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