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海事局
船舶或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5.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CAS检验报告(适用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适用载运危险品船舶,免于提交 );
(4)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的保安信息。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的,免于提交原件);
(8)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卸货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及其复印件;
(8)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适用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0)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否
5个工作日
当场办结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批: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岸签注;《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出口岸许可证》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的口岸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