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海事局
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 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信息卡(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3.船舶检验机构已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加盖印章。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新建船舶提交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免予提交);
(4)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免予提交);
(5)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或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国籍免于提交);
(6)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及其复印件(如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
(8)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及其复印件;
(9)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及其复印件(如有时);
(10)经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一式五份)。
(11)验证报告原件(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4)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转让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5)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原件(一式五份)。
以上材料中未做特殊说明的,提交1份即可。
否
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符合要求的,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Ⅱ)》(一式五份)上确认盖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理由。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