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全国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