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天津海事局官方网站 | 无障碍 | 手机版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天津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抵押权转移时的抵押权人和承转人

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原件(适用于共有船舶);
(8)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 5 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7)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
(8)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抵押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债权转让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7)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舶抵押权登记”)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