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
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出租境外船舶的出租人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光船租赁登记(初次申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6)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光船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时,还应提交光船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时)。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
(2)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出租人名称、承租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光租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光船租赁登记(污损换发)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光船租赁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6)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原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7)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8)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法定文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否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光船租赁登记”)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