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5)船员起居舱室设备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6)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连续概要记录(CSR)。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如适用)。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补办情况说明;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污损补办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否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证书》
全国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