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海船舶〔2004〕245号)第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连续概要记录》(初次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7)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8)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还应提交:
①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②签发①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4)变更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连续概要记录》(毁损/灭失补发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书面申请原件;
(4)毁损/灭失的文件清单原件。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
7个工作日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要求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