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新港海事局、海河海事局、东疆海事局
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船员服务簿;
(8)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9)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船员适任证书》
全国
该事项不收费
是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
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