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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办事指南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天津海事局、新港海事局、海河海事局、东疆海事局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船员

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服务资历;

4.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初次申请)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考试成绩通知单(免于提交);
(6)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7)按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或完成船上见习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中已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免于提交);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再有效申请)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船员服务簿(适用时提交,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免于提交);
(6)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单(适用时提交,如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损坏、遗失补发或变更申请)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船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6)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7)证书遗失说明。
以上材料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即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 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该事项对应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可否网办
可否网办

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天津海事局一楼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十一楼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岸2道481号散货物流大厦二楼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航一路1361号海河海事局一楼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跃进路一号航运中心三楼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二期一楼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浑河道529号临港港口大厦一楼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方式为4008012395、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6104

新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7398

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703420

海河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58873520

北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6272452

东疆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3132

大沽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65367150

大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22-25602652

(二)监督方式。电话监督方式为010-65293124以及天津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监督电话;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及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

天津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638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6955

新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59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561

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685,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382

海河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3526,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3572

北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58870813,纪检监督电话:022-58870812

东疆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6972,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6958

大沽口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65367127,纪检监督电话:022-65367133

大港海事局执法督察电话:022-25602690,纪检监督电话:022-2560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