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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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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海事局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 2025-11-28 15:00
信息来源: 东疆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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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开展港口国监督履约研究工作,承担港口国监督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港口国监督政策、法规和技术研究;

(四)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负责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签注、货物系固手册签注和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工作;

(五)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工作;负责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七)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八)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九)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十)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

(十五)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审核、稽核、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石油平台的海事监管工作,以及与本辖区内石油平台相关的船舶进出口报告、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轮机长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船员特免证明出具(由本机构签发适任证书的船员);负责在东疆注册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报告,以及海员外派机构、船员体检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一)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根据授权,承担辖区专用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二)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根据授权,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

(二十三)承担船舶技术法规研究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开展船舶技术法规和船舶检验管理制度研究;承担船舶技术法规评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相关工作和船舶技术领域的海事履约研究工作;协助开展船舶技术法规制定、修订管理和被认可组织检验船舶的技术监督、进口船舶勘验技术监督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