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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亡触目惊心!快来了解这些船上高空作业必备知识

发布时间: 2022-12-09 16:09
信息来源: 大沽口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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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亡触目惊心!快来了解这些船上高空作业必备知识



典型案例一

事故概况

2021年11月20日0927时左右,安徽某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集装箱船“华正集运”轮(船长:118米,总吨: 6991主机功率: 2940千瓦)自江苏太仓装运436TEU集装箱,驶往宁波北仑途中,在宁波北仑通达7号泊位前沿水域(概位:29°56.1'N /121°52.5' E),值班机工杨某某在从事集装箱解绑作业时坠入3号货槽。事故造成1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

1.作业平台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杨某某所在工作平台距舱底高 9.9 米,其作业空间狭小,四周开阔,无安全防护栏杆且未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其作业场所明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当事人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杨某某在船舶未靠妥码头的情况下提前从事解绑作业,其行为不符合集装箱船舶系固解绑安全操作要求,其独自站在距舱底9.9 米高的作业平台上高解绑作业,未采取穿戴安全带,系妥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其在伸拿取左前方高处重量为12.5 千克的绑扎拉杆时,人随拉杨落舱底致死。

间接原因

1.船长未有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该轮3号货舱工作平台严重腐蚀,且安全护栏杆缺失8个月之久,船上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正式向公司报告申请岸基维护;

二是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轮集装箱系固解绑作业培训内容不完善,没有针对本船的安全风险提示和操作注意事项;且参与系固解绑作业的机舱人员没有参加甲板部组织的相关安全操作须知培训;

三是未有效督促船员严格按照船舶安全管理须知手册中的规定要求,落实上高解绑作业前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四是对船员在未靠妥码头提前进行集装箱解绑作业缺乏有效管理。

2.船舶管理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岸基管理人员上船检查仅在室内侧重于检查船舶记录台账,未针对性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3号货舱存在的间隙以及作业平台防护栏杆缺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向船舶提供所需的安全支持;

二是岸基管理人员对船上的培训效果缺乏考核督查,知晓机舱人员参与集装箱系固解绑工作,但未能发现并纠正机舱人员未实际参与船员系固解绑作业的知识培训,也不掌握该轮船员习惯性在靠泊前的航行期间从事解绑工作的情况;

三是公司未能有效开展新聘船员岗前安全培训,新聘普通船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高级船员仅以电话和文件传输方式开展培训,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手册中《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事项》的相关要求。


典型案例二

事故概况

2021年1226日约1430 时,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属多用途船“中谷16”轮装载集装箱1367TEU 由广州新港驶往上海吴淞途中,航行至福州长乐外海水域(25°52′.7N/120°10′.8E)时,电机员在维修船艏左舷舷灯时落水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

“中谷 16”轮在大风浪天气航行时,该轮电机员、机工长进行甲板作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电机员因甲板上浪被冲击意外落水,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中谷 16”轮有关劳动保护的提醒和检查、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不到位。

2.上海中谷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经查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员劳动防护须知》 (ZGCY01)《船舶大风浪、冰区航行及防冻、防滑须知》(ZGHW10)《电气作业安全须知》(ZGCY10)以及相关体系文件,未明确规定在大风浪情况下进行必需的甲板作业所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具体要求。


海事预防建议

高空作业又称高处作业、上高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地方进行的作业,均为高空作业。船舶在船开展高空作业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高空、舷外作业前,应对作业进行严密的组织,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准备阶段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3)按照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评估,识别作业风险。

(4)严格执行高空、舷外作业审批制度,由作业负责人向船长申请,船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安排身体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宜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实习生、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疲劳过度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作业前,甲板部由大副水手长,轮机部由大管轮机工长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认该项作业可以进行。作业时,水手长(机工长)应负责组织并亲临现场指挥,必要时应由部门长指挥。

(7)作业人员应穿戴合体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滑工作鞋等劳保用品,必须使用便于把握、攀登的纱线手套;舷外作业时需穿戴救生衣,准备好救生圈和救助艇作应急之用。

(8)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属具等,包括系索、滑车、座板、脚手板、安全带、吊索、安全绳及固定部位等,确认其完好,并在正式作业前进行试踩、试戴等试用检查。

(9)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防护手套等。安全带应悬挂在作业者的正上方有足够强度的牢固装置上,安全带连接于速差式防坠器,且不宜过长。安全带、保险绳不得与坐板同系一处,两人的安全带、保险绳不得同系一处。

(10)指挥人员负责监护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逗留或从事其它工作,作业现场设置“当心坠落”和“当心落物”警示牌。

(11)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使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采用攀爬的方式登高。如作业的地方是船员通常不能触及的地方,应使用梯子、跳板或座板。使用活动的梯子上高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扶住梯子,防止梯子倾滑。禁止使用缺档的梯子。禁止两人共用一个梯子作业。

(12)作业工具不得放置在容易滑落的地方,暂时不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的容器内,并置于稳当可靠的地方,严禁将工具从高处扔下,应使用专用工具进行传递。

(13)舷外作业时,应事先通告有关部门关闭舷外出水阀,禁止使用与出水孔相连接的浴室、厕所等设备。在船艏进行舷外作业时,锚必须制牢。在船艉进行舷外作业时,应通知机舱不得转动螺旋桨;甲板上安放“正在工作”警示牌。

(14)船舶在航行中禁止安排舷外作业;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即使船舶处于停航状态,也不应该安排舷外或水面作业,若情况特殊,停航期间必须进行舷外、水面作业时,应将救助艇准备妥当,以便应急所需。

(15)尽量不要安排在夜间进行高空作业,夜间高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防止触电;夜间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16)除特殊情况下,应禁止在雷雨、大雾或阵风达6级或6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下进行高空作业。


此外,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船长等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外来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个人需共同努力做好船员工伤事故预防工作,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使用防护装备、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方面降低风险、消除隐患,从而达到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航运公司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指南》,建议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航运公司

(1)依据《航运公司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指南》,将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制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制度。

(2)建立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管理计划,指定船长作为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3)充分评估船员在正常操作或执行任务过程时出现的安全风险,建立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文件

(4)确保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员,均须知悉航运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为保护他们而采取的措施。

(5)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加强船员工伤事故警示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6)根据船舶类型、航区及船员工作特点为船舶提供必需、足量且质量可靠的安全防护装备和急救药品。

(7)指导船长定期组织船员做好工伤事故应急演练。

(8)在船舶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指导船舶开展自救,减轻事故后果。

 

船长职责

船长是船舶预防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落实航运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安全管理要求,领导建立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日常船舶预防工伤工作,监督检查全船各项预防工伤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高级船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指导船员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工伤事故。

普通船员

(1)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熟知日常作业中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上报,安全风险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后才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其他船员有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救助,禁止盲目施救。

(6)梯口值班船员要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检查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是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装备,提醒外来人员在船期间安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