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事故预防简报
2024年第3期
南疆海事局
操作性污染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建议
一、操作性污染事故定义和统计介绍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第23号)第十七条规定:“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据统计约80%的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与人为操作因素密切相关,应当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9年7月29日,国内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油船“S”轮在天津港油轮泊位卸原油过程中发生横移,输油臂外臂接头与船舶货油管法兰被拉开,导致原油泄漏,部分泄漏原油入海。事故造成约0.892吨原油入海,直接经济损失92.5万元,无人员伤亡。
上述“S”轮事故原因包括:甲板值班人员值班疏忽,码头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的值班,码头调度协调指挥不力,采取防范措施不到位,船舶系泊方式不够合理,缆绳材质不一致,未遵守港口作业限制条件。这些原因均在国标《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中有明确的规定,船岸双方作业人员均有违反国标的不安全行为。
案例二:2020年5月28日,新加坡某公司所属的马绍尔群岛籍油化船“C”轮在天津港码头进行沥青装货作业时,输油软管裂断,发生沥青泄漏事故,部分沥青入海。事故造成约1.7吨沥青入海,直接经济损失约26.5万元,无人员伤亡。
上述“C”轮事故原因包括:装货软管受到一定外部拉力,装货软管内部受到一定的骤升压。船岸双方的不安全行为主要体现在,船岸双方在装货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在装货过程中对装货软管工作状态检查不力。
案例三:2023年1月19日0545时,中国香港籍散货船“H”轮在天津新港G26泊位加注燃料油过程中发生操作性污染事故,造成约0.216吨燃料油入海,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无人员伤亡,构成一般事故。
上述“H”轮事故原因包括:在燃油加注作业中船员对燃油舱阀门是否正确开启或关闭检查不到位,未进行全面的油舱测量,未进行有效的安全值守和巡查,燃油舱液位高报警装置被人为关闭。
三、事故预防建议
(一)加强《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学习。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改动篇幅较大、内容较多。标准的使用单位需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同时注意到新标准中引入了很多关于油船作业安全的其他国标,行业相关单位企业、航运公司、广大船员应加强学习开展专题培训,熟悉了解标准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
(二)规范油船装卸货作业行为。严格核查船舶相关制度的落实和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各岗位人员落实须知文件的检查和培训,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结合泊位特点、缆桩布置、气象海况、充分考虑装卸作业、压载水操作引起船舶的浮态发生变化下,合理安排系泊方式,使缆绳的水平和垂直角度处于合理范围,保证船舶的整体系泊力;严格执行关于系泊设备的使用、检查、保养、测试、供应等相关规定。
(三)严格落实船岸检查制度。船岸双方从业人员,特别是船员和码头操作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船岸双方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互相监督,使各个环节的责任都能履行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025年08月18日 星期一
2秒前